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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和修復效果評估是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必不可少的一步。我公司承接建設用地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工作。在工作中我們將對土壤是否達到修復目標、風險管控是否達到規定要求、地塊風險是否達到可接受水平等情況進行科學、系統地評估,并提出后期環境監管建議,為污染地塊管理提供科學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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